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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职能,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核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 审议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议批准重大内控缺陷和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议重大内控缺陷和重大风险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分管。

第九条 审计办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三)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四)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与内审部协调开展相关工作,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和重大风险问题及时报送和监督整改。

第十条 公司设内审部,在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指导、监督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五)对改善公司经营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下工作: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相关工作报告或文件,应经内审部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确认后提交。

第十三条 审计办和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内审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状况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内审部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审计工作计划内容应覆盖第十一条所要求的内容。内审部负责人及审计办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 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三) 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四) 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测试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五) 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六)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

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交内审部负责人复核。对于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七) 内审部完成审计项目后,不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内审部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签发,送达被审计单位。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但不构成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内审部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总经理会议审批。

(八) 内审部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经内审部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议审核后,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九) 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

第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跟踪和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情况及相关信息,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或建议;

(九)对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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