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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

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根据当期

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2

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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