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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太实业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9年7月24日召开的2019年第3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未能获得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的临2019-063号公告)。2019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会许可[2019]1427号),并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披露的临2019-076号公告)。

2019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就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可以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营业务将进一步拓展至烧碱、聚氯乙烯树脂(PVC)、聚氯乙烯糊树脂等相关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培育新的

盈利增长点,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公司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高度重视并购重组委对本次交易的审核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事前进行了审核认可,并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本次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合法。

根据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本公司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同相关中介机构,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待相关工作完成后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申报、核准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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