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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号)的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9,141,432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36,868,68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4,999,991.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304,037.0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24,695,954.38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11月14日出具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天通凯巨科技有限公司、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4,999,991.40元,截至2022年11月9日,中国银河证券已将扣除相关承销费用人民币13,224,999.96元后的余款人民币2,331,774,991.44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金额(元)资金用途
天通股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193501010466603301,431,774,991.44大尺寸射频压电晶圆项目、新型高效晶体生长及精密加工智能装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天通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1204085029266666628900,000,000.00大尺寸射频压电晶圆项目、新型高效晶体生长及精密加工智能装备项目
天通凯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3896819977250.00大尺寸射频压电晶圆项目
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330501636127098888990.00新型高效晶体生长及精密加工智能装备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超、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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