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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剑川益云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川益云”)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剑川益云进行破产清算。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云2931破申1号,裁定受理公司对剑川益云的破产清算申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申请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临2022-025)。

剑川益云于2022年8月15日收到剑川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云2931破1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剑川县人民法院指定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担任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务。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剑川益云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具有重要影响,剑川益云的破产清算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生产经营。目前,法院已指定管理人,自剑川益云由管理人接管后,剑川益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剑川益云破产清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剑川益云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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