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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降低董事会决策的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

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九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

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

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 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基

础资料;

(六)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三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聘请中介机构时需报董事会批准,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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