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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应当遵守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是本公司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及时性:在规定时限内(即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披露时限内)披露最新状态;

(二)真实性:没有虚假陈述;

(三)准确性:没有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性:没有重大遗漏;

(五)公平性:避免选择性披露,确保不同的投资人在同一时间得到相同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公司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本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本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本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本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本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本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本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本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本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本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本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进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比照本规则中对发行企业的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并及时披露对发行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本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本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企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临时公告,并与有关部门联络,安排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本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保密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当将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公司各子公司按本公司信息披露要

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査,釆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本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本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制度有新的要求,本制度将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即日起实施。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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