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82,825.13元,本年不计提盈余公积。公司报告期末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14,182,011.94元。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五次董事会和第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2019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用途
首先,公司2019年经营微利,并不能改变公司的资金紧张状态,公司经多年着重对安全和气源方面的投资后,形成了目前资产规模大、贷款余额高的局面,上述留存未分配利润实际上已经投资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安全项目,目前公司的现金余额一直处于维持基本运营的状态。其次,2020年度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燃气销量降幅较大,加之为支持复工复产,对部分用户提供了气费缓缴政策,使公司资金更加紧张。第三,2020年度仍有部分管网改造及配套等刚性投资项目存在投资需求。最后主要因素是现有银行贷款余额较大,财务费用较高,公司正在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资金平衡和调度,力求能够在保证必要资金支出的情况下降低财务成本。
综上,公司如再做分红势必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的局面,从而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为缓解公司目前的困境,降低财务费用,维持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对2019年度利润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和公积金股本转增。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 2019年公司实际做出的客观判断,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该事项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公司实际做出的客观判断,符合公司经营实际状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