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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2023年1月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2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3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本条删除,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内容和第十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条重复
4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5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6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依照规定将年度培训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7新增第四十、四十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8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告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告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根据监管规则变化进行修订
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
9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完善描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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