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2023年1月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1 |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完善,后续条文涉及的“《业务指引》”均同步修正为“《自律监管指引》”。 |
2 |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补充完善 |
3 |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完善 |
4 |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 |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完善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 |||
5 | 第十一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