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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零年四月

重要声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并结合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持续督导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报告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释义本持续督导报告,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大橡塑 /恒力股份/恒力石化原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交易对方恒力化纤全体股东及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拟购买资产、拟注入资产恒力化纤全体股东持有的恒力化纤99.99%股权
恒力化纤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大连)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四项交易的合称
重大资产出售大橡塑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大橡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力化纤99.99%的股权
恒力集团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力化纤控股股东
德诚利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恒力化纤股东
海来得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恒力化纤股东
和高投资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恒力化纤股东
大连国投集团、大连国投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大橡塑控股股东
营辉机械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国投集团专为本次交易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重组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审计、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
定价基准日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市场参考价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之《产权交易合同》
《资产出售协议》《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协议》
《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9.99%股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668号
《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667号
西南证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天元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市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资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2019年)

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A股简称:恒力石化
报告期间:2019年年度上市公司 A股代码:600346
报告提交时间:2020年4月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监许可[2016]187号《关于核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恒力集团等4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1,906,327,800股股份购买恒力化纤股权资产。2016年3月,大橡塑实施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2016年6月8日,公司名称由“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以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及股份转让。上述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募集配套资金在前

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其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2015年6月30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营辉机械,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大连国投及营辉机械协商确定。

根据《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1,719.25万元。大橡塑、大连国投及营辉机械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作价最终确定为71,719.25万元。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分别持有的恒力化纤58.0269%、23.3360%、1.9731%及1.6640%的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和高投资持有的恒力化纤14.99%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恒力化纤99.99%的股份。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大橡塑与恒力化纤全体股东协商确定。

根据《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80,891.90万元。大橡塑与交易对方同意,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1,080,891.90万元。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现金对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总额的100%。

4、股份协议转让

2015年8月20日,大连国投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与恒力集团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大连国投集团以5.843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200,202,495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9.98%)转让给恒力集团。

上述1、2、4三项内容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互为前提、同步实施,其中任何一项因为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上述第3项将在1、2、4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1、2、4三项交易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橡塑将持有恒力化纤99.99%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与核准程序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如下:

1、大橡塑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1日,大橡塑召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讨论,审议通过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职工安置方案》,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等的变更。

2015年8月28日、11月3日,大橡塑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并同意签订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11月20日,大橡塑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1)恒力集团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恒力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和高投资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和高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德诚利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德诚利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4)海来得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3日,海来得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恒力化纤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8月9日,恒力化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4、大连国投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及10月,大连国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通过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承接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9.98%股份转让给恒力集团的相关事宜。

5、有权机关的核准批复

2015年7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9.98%股权受让方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5]100号);

2015年8月18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原则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5]117号);

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5]165号);

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9.99%股份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5]166号);

2015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2015年11月19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2015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1297号),同意大连国投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大橡塑200,202,495股股份(占大橡塑总股本的29.98%)给恒力集团。

2016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7号),大橡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年2月19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复》(商资批[2016]190号),原则同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意上市公司向德诚利发行52,336.55万股股份,向海来得发行3,731.92万股股份。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资产的交付、过户及股份登记等相关情况

1、购买资产过户情况

经核查,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化纤")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分别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吴商资字[2016]【59】号)、江苏省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43718216W】)。恒力化纤已变更登记至大橡塑名下,双方已完成了恒力化纤99.99%股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恒力化纤已成为大橡塑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项下置入资产过户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已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先进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将置入资产交付至大橡塑的义务,大橡塑已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的所有权。

2、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出资产为大橡塑截至2015年6月30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置出资产将最终由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营辉机械予以承接。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后续确认的交割日,置出资产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该等资产的承接方享有及承担(无论其是否已完成交割)。大橡塑在交割日之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承接方承继。

2016年2月29日,大橡塑与营辉机械共同签署了《交割确认函》,确定本次拟置出资产的交割基准日为2016年2月29日。

各方确认,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营辉机械已将购买资产的款项合计金额71,719.25万元支付至大橡塑名下, 2016年8月2日,依据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6)大证民字第34638号】,大橡塑与营辉机械双方确认,现在资产重组所有的审批程序已经完成,并于2016年2月29日开始履行交割,原大橡塑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均有营辉机械承接及履行。

3、验资情况

2016年3月1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33030006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6年3月14日止,公司已取得恒力化纤合计99.99%的股权,其中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和海来得分别以持有的恒力化纤58.0269%、23.3360%、1.9731%和1.6640%的股份(合计85.00%的股份)作价918,850万元作为股权出资,其中缴纳本期实收注册资本(实收股本)1,906,327,800元(拾玖亿零陆佰叁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差额7,282,172,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除此之外,和高投资持有的恒力化纤14.99%的股份由公司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现金方式购买。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大橡塑已于2016年3月17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1,906,327,800 股A股股份已分别登记至本次交易对方恒力集团、和高投资、海来德、德诚利的名下。

(四)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及使用情况

1、发行价格及数量

本次重组之配套募集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6.36元/股,发行数量为251,572,3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828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价格(元/股)认购股数 (股)认购金额 (元)
1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3648,742,100309,999,756
2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3625,157,200159,999,792
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3625,157,200159,999,792
4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637,852,200240,739,992
5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6.3647,825,400304,169,544
6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625,157,200159,999,792
7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6.3625,157,200159,999,792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616,523,800105,091,368
总计6.36251,572,3001,599,999,828

上述8家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截至 2016年5月3日,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名发行对象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并缴纳了股票认购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

2016年5月4日,西南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账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立的账号为532010100100574051的人民币账户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3303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5月4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特定投资者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1,599,999,828.00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40,000,000.00元和贵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15,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4,999,828.00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1,572,300.00元,余额计人民币1,293,427,528.00元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重组之配套募集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配套融资部分新增股份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16 年5月12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251,572,300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2016年6月8日,上市公司已完成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名称由“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现上市公司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正积极申请公司证券简称的相应变更,公司证券代码不变。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力化纤已经完成资产的交付与过户,相关标的资产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大橡塑已经完成相关验资工作,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的办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完成股份登记及上市审批手续。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规范运作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适时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效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定发展。

(二)独立性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相互独立。

(三)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让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聘请律师出席见证保证了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行使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没有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上市公司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五)关于董事和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开展工作,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并在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能够以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大橡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橡塑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范运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及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各方当事人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根据交易对方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做出的承诺:

“1、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大橡塑的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满及前一年度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可以解禁。

2、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实施,即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大橡塑有权提前解除对上市公司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3、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大橡塑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上市公司不予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大橡塑股份。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上市公司由于大橡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大橡塑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所持股份已满足解锁条件,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发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根据《重组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交易对方的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根据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恒力集团等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

大橡塑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同华对恒力化纤99.99%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载明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恒力化纤的预测净利润数为依据,确定最终恒力化纤承诺的净利润。

恒力集团等保证,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度实施完毕(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过户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根据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恒力化纤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201.96万元、82,928.08万元、99,239.19万元;上述净利润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口径一致,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2015年期间收益除外)后的净利润。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度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8年承诺净利润数将参考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恒力化纤2018年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确定为115,228.77万元。则恒力化纤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2,928.08万元、99,239.19万元、115,228.77万元;上述净利润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口径一致,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补偿义务

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对恒力化纤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进行承诺,如恒力化纤合并报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能达到相应承诺金额,则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负责向大橡塑补偿。大橡塑将分别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恒力化纤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按照其对恒力化纤的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3、股份补偿的方式

如果恒力化纤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应向大橡塑进行股份补偿。大橡塑应在其该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做出以下选择:

(1)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2)书面通知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大橡塑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持有大橡塑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份之外大橡塑其他股份的股东,该等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其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份之外总股数的比例获赠股份。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大橡塑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大橡塑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要求其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4、利润补偿数量

(1)股份补偿

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等4名交易对方将于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各方分别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恒力化纤100%股权评估价值×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化纤的股权比例÷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2)股份不足时现金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内,如果当年的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该交易对方本次认购大橡塑的股份数,则不足部分由该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额外补偿。大橡塑应在恒力化纤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该交易对方向大橡塑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该交易对方须在收到大橡塑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大橡塑。

该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会计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恒力化纤100%股权评估价值×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化纤的股权比例-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认购的大橡塑的股份总数×发行价格-该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数。

(3)减值测试补偿

上市公司应对拟注入资产在利润补偿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对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对拟注入资产中的作价×恒力化纤100%股权的评估价值×该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化纤的股权比例 > 利润补偿期间内该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该交易对方需要另行补偿股份;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对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化纤的股权比例-利润补偿期间内该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若该交易对方股份不足补偿,则需要补偿现金,现金补偿金额为:对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化纤的股权比例-该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该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数。

(4)补偿范围

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假如大橡塑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如大橡塑在承诺年度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大橡塑。

5、股份补偿的实施

若恒力化纤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大橡塑应在恒力化纤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实施股份补偿。

若恒力化纤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且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不足向大橡塑进行补偿,大橡塑应在恒力化纤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向大橡塑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

大橡塑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拟注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交易对方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该会计年度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情况,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由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股份予以注销。

大橡塑董事会应就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负责办理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在确定股份补偿数量并回购注销的大橡塑董事会决议作出后的十日内,大橡塑应通知其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如要求大橡塑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大橡塑应按债权人要求履行相关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度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根据瑞华出具的《关于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恒力化纤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实际数承诺数差额完成率
截止2016年度末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8,685.8582,928.0835,757.77143.12%
截止2017年度末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5,871.57182,167.2783,704.30145.95%
截止2018年度末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0,718.93297,396.0483,322.89128.02%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380,718.93万元,占相关重组交易方承诺业绩297,396.04万元的128.02%,实现了业绩承诺。同时,根据瑞华出具的《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截

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标的公司即恒力化纤99.99%的股权与原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该标的公司的评估值相比,没有发生减值。因此,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相关交易对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恒力集团及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并具体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发现承诺人存在违反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的情形。

(四)标的资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恒力集团、海来得、德诚利以及和高投资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恒力集团、海来得、德诚利、和高投资出具了本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东,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针对同业竞争事项,上市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未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上市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上市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A.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B.上市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C.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D.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上市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陈建华、范红卫出具了本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针对同业竞争事项,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未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A.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B.上市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C.如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D.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存在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上述关联交易,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就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出具了如下承诺:

1、本次拟置入资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总体承诺函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恒力集团、和高投资、德诚利、海来得已出具承诺函,就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大橡塑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A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B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C不以非公允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时,本人/上市公司将保证大橡塑及其子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上市公司及本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A若有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B对于采购、销售等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大橡塑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大橡塑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大橡塑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拟置入资产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化纤与恒力石化(大连)关联交易的具体承诺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就其控制的恒力石化(大连)与恒力化纤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化纤与恒力石化(大连)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采购和销售等业务环节与恒力石化(大连)保持独立,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恒力石化(大连)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实际控制人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恒力石化(大连)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与恒力化纤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恒力石化(大连)就与恒力化纤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其与恒力化纤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力石化(大连)将在销售PTA和采购废旧PTA包装袋等业务环节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上市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拟置入资产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化纤与关联贸易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承诺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就其控制的恒力化纤与关联贸易公司关联交易具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化纤与关联贸易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A、关于采购PTA和回售废旧PTA包装袋,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不再通过其他关联方而直接与恒力石化(大连)进行交易,该等交易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实际控制人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B、关于采购MEG,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将不再从关联方处采购MEG,未来全部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进行采购。

C、关于采购煤炭,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将不再从关联方处采购煤炭,未来全部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进行采购。

D、关于采购涤纶丝废旧包装物,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将不再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采购,而直接从关联织造企业回购。

E、关于委托关联方加工,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F、关于销售涤纶丝,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不再向关联贸易公司销售涤纶丝;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直接向关联织造企业销售涤纶丝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G、关于销售废丝,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不再向关联方销售废丝。

H、关于销售蒸汽,苏盛热电向关联方销售蒸汽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I、关于销售PTA和MEG,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将不再向关联方销售PTA和MEG。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相关瑕疵物业办理的承诺

恒力化纤拥有或使用的物业中,存在部分物业权属证明不齐备等情形。截至2016年1月,恒力化纤及下属公司占用土地面积376.26万平米,其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351.22万平米,尚有恒科新材料25.04万平米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6.65%。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恒科新材料所在南通市通州区国土资源局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正在办理过程

中。

截至2016年1月,公司拥有房屋179.38万平米,其中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155.55万平米,尚有约23.83万平米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该等房产主要由恒科新材料使用。上述房产已获得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确认,确认恒科新材料占用、使用该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因占用、使用该等房屋而被要求搬迁、拆除或处以重大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恒力化纤尚未被告知必须停止使用相关瑕疵物业,相关业务的日常经营未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同时,恒力化纤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此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因本次交易前恒力化纤及下属子公司拥有的瑕疵房屋后续办理权属证书相关费用均由其承担;瑕疵土地中的6.48万平方米在本次重组中未予评估作价,所以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后续依法办理瑕疵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瑕疵土地其他部分后续办理权属证书的费用均由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恒力集团承担。

如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前其拥有的瑕疵土地和瑕疵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瑕疵物业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恒力集团愿意承担相关的损失、损害、索赔、成本或费用,并使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害。

同时,如上述瑕疵物业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起两年内不能办理权属证书,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恒力集团承诺将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瑕疵物业的评估值以现金方式回购该等瑕疵物业,并由恒力化纤无偿托管经营;如监管部门有进一步的要求,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恒力集团承诺将瑕疵物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恒力集团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则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承诺相关的瑕疵土地及房产权属证书已办理完毕,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瑕疵事项的承诺报告期内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开具承兑汇票金额超过真实交易金额的情形,以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公司将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开具的超过真实交易金额的票据作为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进行了充分披露。

基于谨慎考虑,为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不因该等事项受到损害,恒力化纤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已出具承诺:如恒力化纤及其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则由承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自愿承担恒力化纤因该等行为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恒力化纤免受损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苏州苏盛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瑕疵事项的承诺

本次交易前,恒力化纤下属子公司苏州苏盛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1号-4号机组从事热电联产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仅取得《机组临时运营证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恒力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避免因上述情形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特此承诺如下:

1、如上述机组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无法继续取得《机组临时运营证明》或《电力业务许可证》等机组运营许可,则将按本次评估作价以现金回购该等机组。

2、本方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方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目前,苏盛

热电运行情况良好,1-4号机组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

1041617-00656),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九)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2、承诺人不存在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

3、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四、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概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度实施完毕,根据大橡塑与恒力集团等四名法人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恒力集团、海来得、和高投资和德诚利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则恒力化纤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2,928.08万元、99,239.19万元、115,228.77万元。如恒力化纤合并报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能达到相应承诺金额,则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负责向大橡塑补偿。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瑞华出具的《关于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恒力化纤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实际数承诺数差额完成率
截止2016年度末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118,685.8582,928.0835,757.77143.12%
有者的净利润
截止2017年度末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5,871.57182,167.2783,704.30145.95%
截止2018年度末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0,718.93297,396.0483,322.89128.02%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380,718.93万元,占相关重组交易方承诺业绩297,396.04万元的128.02%,实现了业绩承诺。同时,根据瑞华出具的《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标的公司即恒力化纤99.99%的股权与原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该标的公司的评估值相比,没有发生减值。因此,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相关交易对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相关交易对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自2016年以来,受益于国内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去落后产能和消费需求力量的飞速发展,行业终端消费需求率先回暖复苏并逐步传导至聚酯化纤、PTA和上游石化、炼化环节。行业龙头企业也清醒并充分利用了这一战略机遇和相对舒适期,积极挖掘和实施中高端需求孕育增长、新产能结构升级、全产业链一体优化、供需链智能改造等增长和转型的历史重大机遇,“去”落后无效产能,“控”产业链条库存,“补”高端产能短板,“构”一体业务体系,主动实施了高景气周期发展下的行业产能结构、运作模式和运营方式的深度、积极与全方位优化调整,也经历了行业企业量级和能级的超大规模集成一体化和经营研发能力的发展壮大。

行至2019年,随着恒力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于2019年5月份在行业内率先实现了全面投产和商业运营,民营大炼化投产元年正式启动,也标志着国内聚酯巨头真正实质性进入到了聚酯、石化和炼化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的运作新阶段和发展新周期。我国从上游的芳烃、烯烃,到中游的PTA、乙二醇,再到下游的聚酯化纤一体化、全链条的国际比较竞争优势更加突出和明显,尤其是在当前特殊的外部发展环境背景下,将更有利于行业龙头企业从容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贸易结构动荡和国内外需求拓展。从2019年当年看,尽管行业经营环境严峻多变,行业市场需求情绪受外部干扰呈现延后疲软,且面临国内PX、PTA等上游产能集中投产预期和先后逐步释放的阶段性施压以及原油成本端的宽幅震荡等不利影响,行业的经营生产形势也逐季迅速变化,一季度平稳上行,二季度被动下行,三、四季度趋于震荡,整个产业链上、中、下游的盈利也存在着动态反复的上下游转移,对企业经营灵活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极高要求。但受益于过去几年行业脱胎换骨的先进产能建设升级与业务协同化经营创新,基于产业链在全球的综合领先竞争优势,今年我国整个聚酯化纤产业链的运行状况与盈利区间仍保持在相对稳定区间,产能开工率维持高位,各环节原料成品库存可控,整个年度的产业链条总利润规模仍保持在合理健康的水平,殊为不易。尤其是以恒力等为代表的实施全产业链纵横一体化发展的行业龙头企业,凭借着艰辛打造的从“原油-芳烃、烯烃-PTA、乙二醇-聚酯化纤”的一体化协同整合能力,凭借着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产能规模成本与运行质量优势,凭借着在能源、交通、物流等基地化综合配套的领先水平,不仅取得了基于产能、结构与运营构筑的核心竞争优势下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盈利,也充分享受了来自国外上游的PX垄断盈利加快向国内中下游业务环节利润的大幅转移并永久锁定了全产业链利润,优化降低了产业链总成本,行业经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拓展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展望未来,随着民营大炼化投产和行业竞争盈利模式由原先的单一业务竞争和被动适应周期波动转向全产业链协同和主动抵御周期起伏,谁拥有行业最经济的规模化装置、最齐全的基地化配套、最均衡的上下游产能组合、最协同的产能一体化成本、最强的专业管理、技术研发与市场开发能力,谁就将用最低的总运行成本和最优的产品结构锁定最丰厚的全产业链盈利,并掌握、占据未来国内外行业市场竞争发展的话语权与制高点。根植于国内最大消费

市场的天时地利和国际市场的领先竞争优势,我国聚酯化纤产业链和行业企业具备远大的发展前景和持续的发展动力。

报告期内,面临复杂多变的内外市场竞争环境和艰辛繁重的经营建设任务要求,全体恒力人“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坚持致力于上市公司立足未来“10年不落后”的全产业链产能建设的“大动脉打通”,聚焦于公司现有和新投各大实体主营业务板块的经营协同挖潜的“微循环优化”,与此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融资、运作、激励等机制优势推动企业发展,把发展的短板补得更扎实,把经营的基础打得更牢靠。尤其是在今年发展重中之重的炼化、乙烯等项目建设上,“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精心组织,加快建设,圆满完成了公司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的装置调试与全面投产工作以及150万吨乙烯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加满油,把稳舵,鼓足劲”,公司将继续做好150万吨乙烯调试投产以及500万吨PTA、135万吨民用丝和20万吨工业丝等其他新产能项目建设,对现有业务结构实施专业化、精细化、高效率的产业运营,加快打造并构筑完善从“原油—芳烃、乙烯—PTA、乙二醇—聚酯—民用丝、工业丝、聚酯薄膜、工程塑料”的全产业链一体化的上市平台发展模式,坚持走好自己的路,办好自己的事。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差异。

七、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交付、过户手续均已依法完成。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次重组所购买资产在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均已达到业绩承诺,且截至补偿期限届满,标的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中提及的业务发展良好;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恒力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已到期。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继续关注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盖章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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