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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和《关于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左哲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1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自查和我局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28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4752万元,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亚宝投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你公司未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018年年报审计期间,你公司发现此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归还了贷款本息并解除了担保;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该担保事项。鉴于上述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左哲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左哲峰:

经公司自查和我局核查,发现你任职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药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28日,亚宝药业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4752万元,亚宝药业控股子公司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亚宝投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亚宝药业未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你于2017年5月17日至今担任亚宝药业财务总监。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职,对子公司财务管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2018年年报审计期间,亚宝药业发现此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控股股东亚宝投资于2019年3月5日归还了贷款本息并解除了担保;亚宝药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该担保事项。鉴于上述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管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现要求你于2019年5月28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

山西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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