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2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通知定于2022年4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692.31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846.1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为回购股份的实施,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