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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1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证券代码600360
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96,427.1304万元
办公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夏增文
经营范围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电力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自动化仪表、电子元件、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制造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有储存(氢气、氧气、氮气)、无储存(砷烷、硼烷、磷烷、氯气、硫酸、盐酸、丙桐)零售、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01号文核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2019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本751,324,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配售股票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947,30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494,48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545,528.8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948,956.78元。截至2019年4月15日,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将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人民币830,494,485.60元,扣除了公司需支付给其的部分保荐承销费用(含税)16,609,889.71元之后的余额人民币813,884,595.89元存入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吉林

市大东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7261001040025126的人民币账户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众会字(2019)第3603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配股事项聘请华南公司担任公司配股项目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王继东先生和刘圣浩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因华南公司已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收购并于2020年成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南公司将逐渐终止保荐业务。2020年3月5日,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关于配股之持续督导协议》,由中信证券承接华南公司关于公司配股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马军立先生与王玥女士接替持续督导工作。

三、保荐工作概述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已按照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所承诺用途用于有关项目,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2019年4月配股发行后,募集资金转入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专项存储,督导期内资金使用情况规范。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为有关专项报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2019年4月配股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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