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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0)。因工作人员疏忽,章程修改过程中,第二十六条条款修订部分不完善。现将公告内容更正如下:

一、修改前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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