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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长期空缺,自2017年1月23日至今,一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存在上市公司所属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控股股东的行政、人事工作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要件信息缺失等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及时上报江西证监局。

特此公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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