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核查意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江西铜业”)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8月22日)至《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5月20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江铜铜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所属单位/关系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1 | 徐元峰 | 江铜铜箔董事 | 2,000 | 2,000 | 0 |
2 | 高智敏 | 江铜铜箔员工 | 0 | 0 | 300 |
3 | 冯炳军 | 本次分拆项目参与人员龙辉之配偶 | 0 | 19,600 | 0 |
4 | 龚萍 | 江铜铜箔董事兼总经理黄永发之配偶 | 3,300 | 3,300 | 0 |
1、关于徐元峰买卖江西铜业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徐元峰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本人买卖江西铜业的股票是本人基于江西铜业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关于高智敏持续持有江西铜业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高智敏就其持续持有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本人买入并持有江西铜业的股票是本人基于江西铜业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冯炳军买卖江西铜业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冯炳军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及江西铜业其他关联人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买卖江西铜业的股票是本人基于江西铜业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龙辉(系冯炳军的直系亲属)就冯炳军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冯炳军等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冯炳军买卖江西铜业的股票是其本人基于江西铜业的公开信息及其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冯炳军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关于龚萍买卖江西铜业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龚萍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及江西铜业其他关联任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买卖江西铜业的股票是本人基于江西铜业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黄永发(系龚萍的直系亲属)就龚萍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龚萍等本人直系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龚萍买入江西铜业的股票是其本人基于江西铜业的公开信息及其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龚萍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自然人以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作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账户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2,970,300 | 3,232,700 | 3,905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1,012,231 | 1,080,531 | 27,800 |
信用融券专户 | 0 | 0 | 61,324 |
就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公司自营账户买卖江西铜业(600362.SH)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
除上述买卖和持有“江西铜业”A股股票情况外,本公司在上述期间,均没有买卖或持有“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江西铜业股
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诺,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陈 群 宋 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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