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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红星发展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郭汉光的提议和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22年5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在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由公司董事长郭汉光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满后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036,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9%。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00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满后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王保发,张咏梅,马敬环。

公司郭汉光、高月飞、梁启波、万洋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独立董事未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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