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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职能部门为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战略规划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战略与ESG委员会秘书,主要职责根据战略与ESG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和子战略执行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述两项工作分解后的执行情况和进度;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研究、培训、调研等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上报各自领域的公司规划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经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初审意见;以提案方式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总裁提议时。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5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战略与ESG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的方式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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