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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再审申请人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之控股股东。

??案件金额:人民币5022万元。??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因本诉讼产生的5022万元赔偿及诉讼相关费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全部支付完毕。本诉讼生效判决涉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均不构成变化。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9日,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种业”)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德农种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本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8年6月12日德农种业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农科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德农种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驳回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89,426元,均由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年7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款项合计49,809,426.00元(二审诉讼费289,426元已在上诉时支付),本案执行费117,209.00元。因本诉讼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德农种业也已履行完毕。

本诉讼生效判决涉及的德农种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及公司所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认定;

2、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认定;

3、裁定本案再审。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18-029号公告)

本案2018年11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详见公司2018-034号公告)。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德农种业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生效判决涉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德农种业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此,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均不构成变化。

四、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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