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关于提前赎回“航电转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电子”)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六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提前赎回“航电转债”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航电转债”。
(以下无正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刘洪波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刘洪波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