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储架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延长公司及下属公司对供应商应付账款的付款期限,缓解公司及下属公司短期现金流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公司拟通过保理公司受让下属/关联公司(下称“债务人”)的上游供应商、施工方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以此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融资工作(包括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票据等)。
上述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要素
(一)产品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含),具体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额度不超过40亿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额度不超过30亿元,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额度不超过30亿元。
(二)基础资产:由保理公司受让的下属/关联公司(下称“债务人”)的上游供应商、施工方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三)产品期限:各期产品存续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四)票面利率:具体各期产品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五)增信措施: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义务,具体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
(六)发行方式:一次储架申报,分期发行;
(七)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8个月。
二、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融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事前进行了审核,提出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
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符合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参与该项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工作顺利发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发行申报事宜。
3、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发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发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