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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讯)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审议全资子公司昊华气体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全资子公司昊华气体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关于审议全资子公司昊华气体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昊华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气体”)收购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大成”)少数股东持有的黎明大成40%股权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昊华气体核心竞争力,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本次交易符合昊华气体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收购黎明大成少数股东股权,黎明大成将在收购完成后成为昊华气体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昊华气体加强企业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进而提高昊华气体整体盈利能力。

3. 公司就本次股权收购事宜选聘的评估和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

4. 本次交易定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价,其交易价格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 本次交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2021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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