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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2

上证公监函〔2022〕0186号

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青海春天,A股证券代码:600381;

王林,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9月23日,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公告显示,经核查,公司向经销商(客户)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据此,公司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均涉及会计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报营业收入调减62.89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0.49%。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

430.69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6.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00.00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7.82%。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682.26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6.9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推广服务费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其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王林(2018年5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林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

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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