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及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共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51,821,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9%。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发来的《关于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及兴宁众益福共减持广东明珠股份超过1%的函告》,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名称 |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庆大厦七层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2月05日-2022年12月09日 | |||||
权益变动情况 | 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股份类型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深圳金信安 | 大宗交易 | 2022-12-05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0,000 | 0.253% | |
深圳金信安 | 大宗交易 | 2022-12-09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0,000 | 0.253% |
/
/ | 合计 | / | / | 4,000,000 | 0.50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名称 |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 ||||
住所 | 兴宁市神光山麓北侧广东明珠健康养生城一期A区明珠山城1栋105房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2月06日-2022年12月06日 | |||||
权益变动情况 | 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股份类型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兴宁金顺安 | 大宗交易 | 2022-12-06 | 人民币普通股 | 1,800,000 | 0.228% | |
/ | 合计 | / | / | 1,800,000 | 0.2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名称 |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 ||||
住所 | 兴宁市神光山麓北侧广东明珠健康养生城一期A区明珠山城1栋103房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2月06日-2022年12月07日 | |||||
权益变动情况 | 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股份类型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兴宁众益福 | 大宗交易 | 2022-12-06 | 人民币普通股 | 800,000 | 0.101% | |
兴宁众益福 | 大宗交易 | 2022-12-07 | 人民币普通股 | 3,000,000 | 0.380% | |
合计 | / | / | 3,800,000 | 0.482%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及兴宁众益福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
深圳金信安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8,584,341 | 25.17% | 194,584,341 | 24.66% |
兴宁金顺安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6,567,420 | 13.51% | 104,767,420 | 13.28% |
兴宁众益福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6,269,608 | 7.13% | 52,469,608 | 6.65% |
合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61,421,369 | 45.81% | 351,821,369 | 44.59% |
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3.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及兴宁众益福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及兴宁众益福此前承诺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