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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关于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越能源”)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4号),全文内容如下:

“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2018年7月28日,海越能源公告称,你公司于7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8%,达到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22.88%,同时拟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1月30日,海越能源公告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但你公司决定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你公司作为海越能源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承诺,保护好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你公司应当在9月2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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