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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仲裁金额合计约人民币3937.2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尚未收到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于2019年2月21日就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惠肥业”)业绩承诺事项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一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李桃、龙波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约3060万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

2.裁决被申请人李桃、龙波承担申请人支付的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仲裁二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李桃、董浩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约1749万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

2.裁决被申请人李桃、董浩承担申请人支付的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3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时公告2019-027号)。

二、本次仲裁裁决结果

近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天越创投的通知,天越创投就丰惠肥业业绩承诺事项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案件,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出具了仲裁裁决结果(【2019】杭仲裁字第283号(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一”)、【2019】杭仲裁字第284号(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二”)),现将裁决结果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仲裁裁决一:

(一)被申请人李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业绩补偿款6,551,533.89元以及2016年业绩补偿款9,527,340.17元。合计16,078,874.06元。

(二)被申请人李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9,1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李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6,400.00,合计156,400.00元。

仲裁裁决二:

(一)被申请人李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业绩补偿款3,743,733.66元以及2016年业绩补偿款5,444,194.38元。合计9,187,928.04元。

(二)被申请人李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9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李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0.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600.00,合计135,600.00元。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越创投未收到上述相关的任何款项,公司收到裁决后已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次裁决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的付款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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