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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22021/7/52021/7/5

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2,431,411.64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22021/7/52021/7/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62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7-2210288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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