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亚前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代码:600388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3号)核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582,334.9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30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361Z0016号《验资报告》。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龙净环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德华、刘欣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保荐机构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义务,并已将该协议报至上海证
券交易所 |
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上 |
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构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
3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
022 |
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
金占用事项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
现场 |
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2021年度,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按照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有关 |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1年度,未发现上市公司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及相关当事人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
交易所发
保荐机构已履行了督导上市公司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及其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
做出的各项承诺的督导责任。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2021 |
年度
效执行相关治理制度。保荐机构核查了
上 |
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
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符 |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年度,上市公司存在部分
投资、工程建设合同的预付款比例偏高且未采取足 |
够的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9
于以上问题出具了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 |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
号)。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整改、
完 |
善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督导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
况”。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
补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审阅情 |
况”。
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况”。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
2021年度,未发现上市公司及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
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2021年度,未发现上市公司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及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及 |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2021年度,未发现上市公司出现该等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事 |
项。
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1年度,未发现上市公司发生该等
项。
事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1年度,上市公司存在通过预付
大额资金及预付投资项目交易
对手方大 |
额意向金的方式,经
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部分资金,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
保荐机构在知 |
悉上述事项后
检查,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充分核查
, |
并已督促公司尽快制定整改措施,
回占用资金、补充
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相关内控管理 |
机制,并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等规范措施。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021年度,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 | 认真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遵守募集资金 |
监管协议,严格监督公司
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 |
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亚前海证券对龙净环保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东亚前海证券认为龙净环保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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