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
“2019年上半年,公司向第二大股东的关联方福华通达采购产品2.96亿元,销售产品3.43亿元,上年同期无相关交易。此外,公司对福华通达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37亿元,计提坏账准备712万元,对福华通达预付款项期末余额9638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业务、有关产品供应商、客户变化情况,说明公司新增向福华通达采购产品、销售产品的原因和必要性;(2)对比同类型交易,说明公司向福华通达采购、销售产品的定价是否公允,公司与福华通达在结算方式、信用期等支付安排方面,是否与非关联方一致;(3)公司对与福华通达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9年新增向关联方福华通达采购、销售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与福华通达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向福华通达采购、销售的价格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定价依据公允、合理;公司与福华通达的贸易结算方式、信用期等支付安排均按照与非关联方关键客户的同一标准执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3)报告期末,公司对与福华通达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在未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下,按照相关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征,预计信用损失率进行测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赵伟建 徐晓东 夏烽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