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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安源煤业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财务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第六条 对于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提供公司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报送,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

(三)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向财务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有关经办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第九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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