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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安源煤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NYUAN COAL INDUSTRY GROUP CO., LTD.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一年九月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公司11楼会议室。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爱国先生。

会议议程:

一、大会开始,主持人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会议主持人
二、宣读安源煤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会议主持人
三、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
四、股东/股东代表发言和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和质询;股东、高管
五、推举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确定监票、计票人;股东、监事、 律师、工作人员
六、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七、监票、计票(清点、统计现场表决票数并上传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暂时休会;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会。);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工作人员
八、宣布全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
九、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
十、宣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
十一、与会董事、监事、召集人、主持人、董秘、高管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与会董事、监事、召集人、主持人、董秘
十二、宣布大会结束。会议主持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事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五、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申请,并填写股东发言征询表,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并出具有效证明。

七、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八、股东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

九、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现场会议在股东就本次大会议案相关的发言结束后,即可进行大会表决。

十、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股东出席大会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即一股一票。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五项,第1、3、4、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进行普通决议,即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进行

特别决议,即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一)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在现场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废票。

(二)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可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网络投票操作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需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投票表决完毕后,大会秘书处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暂时休会。待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会。

十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十二、为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十三、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一: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杨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为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增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名,候选人为徐光华先生。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提名人以及提名人选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经确认,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资格,且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光华先生的《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等相关文件,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直接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当选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13日

议案二: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及经营发展需要,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结合实际,拟对经营范围内容用语进一步规范,并在经营范围中新增“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业务。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煤炭精选加工、煤炭经营(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对外贸易经营,矿产品销售,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设备维修及租赁,房屋租赁,科学研究、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矿物洗选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货物进出口与进出口代理;以自由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通用设备修理与专用设备修理;住房租赁与非居住地产租赁;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紧急救援服务;业务培训;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机械租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及鉴于公司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和“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等部分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2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
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3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助理。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
4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煤炭精选加工、煤炭经营(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对外贸易经营,矿产品销售,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设备维修及租赁,房屋租赁,科学研究、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矿物洗选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货物进出口与进出口代理;以自由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通用设备修理与专用设备修理;住房租赁与非居住地产租赁;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紧急救援服务;业务培训;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机械租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最终以工商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5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持股人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6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 …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 …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 …
7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8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二)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9第九十九条 党委员前置研究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
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10第一百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
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11第一百〇一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12第一百〇二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13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4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5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各1人;公司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上述人员均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各1人;公司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6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7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〇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8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19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0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一份或多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21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2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3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5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6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2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3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第十八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十八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5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6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括以下内容: …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7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二)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8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规范表述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如下: … …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于公司最近一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如下: … …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
3第四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四十条表 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
4五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代为签字的要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第五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代为签字的要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5第五十五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江西证监局《关于加强对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考核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江西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的建议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2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3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形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上传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
4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5第三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6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九)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 … (九)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十二)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应当就该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8第五十一条 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
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9第五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10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八)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11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12第五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第五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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