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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二0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章程就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各自的职权、职责,以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则对相关事项作具体补充。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独立意见等。第十条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常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选举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会主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常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常会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确态度,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

监事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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