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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0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依法合规并且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沟通交流,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重大技术改造、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4、企业文化;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5、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6、公共关系管理: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9、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2、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网络沟通。

1、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http://www.fs-ss.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六)电话、邮件咨询。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七)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公司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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