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收购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持有的阿拉尔豫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减少公司与河南能源在煤炭业务上的同业竞争,同时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煤炭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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