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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428)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 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在其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其中包括参与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过半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章 通知及记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包含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三)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四)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五)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出席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并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相关经营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秘办、董事会秘书等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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