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等)目标和计划,监督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计划采取的政策、措施,并就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五)定期检视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等)工作实施进展,听取可持续发展(ESG)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等)工作的意向、相关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二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所有委员在出席董事会时,均享有充分表述意见的权利;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不能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