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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6,592.1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8月30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提起的涉诉6,592.15万元的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司持有其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49%股权)未按《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65,921,460.21元为限,对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76,906.78元、保全费5,000元,共381,906.78元,由被告青

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的起诉、受理、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 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2 号)。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被告五彩矿业对唐山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于2019年1月20日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2019)冀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906.75元,由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河北省高院对本次诉讼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已审理终结。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本次诉讼。

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唐山中院提起的涉诉金额为25,97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唐山中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五彩矿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待二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涉诉金额为6,592.15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院(2019)冀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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