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题《关于正式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现审计、评估结果已出,公司将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以1元价格(由于评估的净资产为负数)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控股子公司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70.66%的股权。
公司对于该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正式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正式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