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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上证公监函〔2020〕0120号

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湘电,A股证券代码:600416;

熊 斌,时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怡文,时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号)查明的事实,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湘电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仲裁案件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8年5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风能)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泰)依据合同向湘电风能交付的197套叶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确认湘电风能无需就上述197套叶片向南通东泰支付相应货款34,714万元,并赔偿湘电风能损失5,575.5万元。上述仲裁涉案金额合计40,289.5万元,

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2%,未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后续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2019年7月15日,湘电风能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向其返还货款。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涉案金额合计为51,062.68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5%,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4日才予以披露。公司有关重大仲裁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三包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8年5月9日,湘电风能与南通东泰达成一致,就应付南通东泰的叶片货款中保留2.29亿元暂不支付,用于南通东泰叶片维修及更换。

2018年12月3日,法院受理了南通东泰的破产申请。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南通东泰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湘电风能的抵消权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但公司在2019年前三季度会计处理中,仍按同口径的会计处理将南通东泰叶片质量损失1.89亿元冲抵南通东泰应付账款。

经监管问询,2020年2月13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前三季度会计处理不当,应进行更正,并在四季度将2019年全年因南通东泰叶片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失共计2.66亿元计入三包费用,相应将前期冲抵的南通东泰应付账款1.89亿元重新调回。公司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中三包费用等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仲裁案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

11.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任期2015年5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仲裁案件进展披露不及时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熊斌(任期2018年4月23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的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时任财务总监熊斌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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