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奥柏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2019年合计向公司关联方上海崇明奥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出借资金695.5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资金共计695.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295.28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相关规定。
同时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理》(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第1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崇明奥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95.28万元。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清收,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
2、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