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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

北 京

会议资料目录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第一项 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并介绍到会人数及代表股份统计情况第二项 议案汇报人宣读《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项 股东代表提问及答疑第四项 推选监票人第五项 各股东代表对以上提案进行投票表决第六项 宣读会议表决结果第七项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第八项 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及总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2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
4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规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和首农食品集团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党章程》等党内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北京市委、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委会对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审议决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5第一百一十六条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6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意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意见。
见。
7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党委会、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在现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后新增一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

以上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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