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54证券代码:400069 证券简称:吉恩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2月2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2月2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市城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翔宇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法定代表人:李占军(奥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张宝剑变更为李占军)诉讼代理人:白风波、宋洪军姓名或名称:张宝剑(被告二)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爱军诉讼代理人:杨庆贺、张永良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2017年4月28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5日,吉林市城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与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村镇银行”)及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融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WD2017008、WD2017012、WD2017016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惠民村镇银行分别向亚融科技公司发放借款,借款金额为2,600万元、4,616万元、6,0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年利率为8%,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张宝剑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合同签订后,城建投资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亚融科技公司没有如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城建投资公司先后于2019年4月9日、6月21日送达催收通知,亚融科技公司仍未还本付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8)。
1、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2,600万元、利息(暂计404.36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4,616万元、利息(暂计718.37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6,050万元、利息(暂计891.54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4,616万元、利息(暂计718.37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判令张宝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亚融科技公司、张宝剑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1、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2,600万元、利息(暂计404.36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4,616万元、利息(暂计718.37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6,050万元、利息(暂计891.54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4,616万元、利息(暂计718.37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判令张宝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亚融科技公司、张宝剑承担。
1、2019年11月2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民初444号、445号、447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执保209号之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执行裁定书》。2019年11月27日,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利率12%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周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分别为69,415.4元、53,343.7元、30,046.3元。
(2)张宝剑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亚融科技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亚融科技公司追偿。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77元、308,519元、192,032元,由亚融科技公司、张宝剑共同负担。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财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财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20)吉02 执221号《执行通知书》;
2、(2020)吉02 执223号《执行通知书》;
3、(2020)吉02 执225号《执行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0-05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