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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恩5: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1

公告编号:2020-059证券代码:400069 证券简称:吉恩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2月2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2月2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市城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翔宇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侯翔宇、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法定代表人:李占军(奥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张宝剑变更为李占军)诉讼代理人:白风波、宋洪军姓名或名称:张宝剑(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曹亚清(被告三)姓名或名称:张岩普(被告四)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爱军诉讼代理人:杨庆贺、张永良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7年10月25日,吉林市城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与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村镇银行”)及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融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WD2017031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惠民村镇银行向亚融科技公司发放借款,借款金额为4,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年利率为9%,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张宝剑、曹亚清和张岩普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合同签订后,城建投资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亚融科技公司没有如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城建投资公司先后于2019年4月9日、6月21日两次送达催收通知,亚融科技公司和张宝剑在催收通知上签章确认。亚融科技公司仍未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9)。

1、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4,500万元、利息(暂计751.69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张宝剑、曹亚清、张岩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对拍卖、变卖亚融科技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亚融科技公司、张宝剑、曹亚清、张岩普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1、判令亚融科技公司偿还本金4,500万元、利息(暂计751.69万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张宝剑、曹亚清、张岩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对拍卖、变卖亚融科技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亚融科技公司、张宝剑、曹亚清、张岩普承担。

1、2019年11月2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民初446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执保212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3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1)被执行人亚融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城建投资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周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亚融科技公司名下的30处房产以及1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

(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亚融科技公司名下位于磐石市红旗岭镇的部分房屋(无籍房)、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3年。

(3)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亚融科技公司名下的部分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为2年。

(4)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亚融科技公司名下的部分电子设备,查封期限为2年。

(5)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亚融科技公司、张宝剑、曹亚清名下部分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财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20)吉02 执2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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