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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目 录

释义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3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6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8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9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10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1

第八章 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 12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13

第十章 附则 ...... 14

附件①: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 15附件②:员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6

释 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企业及其员工。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员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员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企业及其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员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企业盈利(决算报告),合并或单独报表净利润指标盈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豪高新”)、下属子企业及分公司。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企业年金

(一)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服务年限满一年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六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员工填写《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①),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细则。在本细则实施后加入本企业的新员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次月起参加本细则 。

第七条 员工终止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员工未经所在企业批准擅自离职,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第八条 员工终止企业年金的程序

员工达到第七条终止条件后自动终止企业年金,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员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员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员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5. 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员工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诚通集团”)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企业代表员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企业年缴费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具体缴费比例可根据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成本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企业缴费当期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为企业基本缴费。企业基本缴费应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统一比例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企业基本缴费比例与企业缴费总额计提比例相同。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

企业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员工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即在半年度/年度考核中,考核成绩E级及以下,暂停该员工的企业基本缴费,个人缴费相应暂停。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

企业账户余额×(员工最近一次企业基本缴费额÷最近一次企业基本缴费总额)。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财务决算报告净利润为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自次年1月1日起企业暂停缴费,员工同时暂停缴费;经营情况好转、决算报告出现扭亏为盈时,自次年1月1日起恢复缴费,员工同时恢复缴费。恢复缴费后企业和员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员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员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三)员工在半年度/年度考核中,考核成绩E级及以下,

于次月起暂停该员工的企业基本缴费,个人缴费相应暂停。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后,于次月恢复该员工的企业基本缴费,个人缴费相应恢复。因员工个人原因企业停发其工资,企业应暂停该员工的企业基本缴费,个人缴费相应暂停。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员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员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

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诚通集团系统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员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员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员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规则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员工个人,未归属于员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本企业服务年限(诚通集团系统内服务年限合并计算)归属比例
员工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N≤3年0%
3年<N≤4年30%
4年<N≤8年60%
N>8年100%
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终止——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员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非因员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内调动——
员工未经所在企业批准擅自离职,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等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诚通集团内工作年限未满8年(含8年)的归属比例为0%;超过8年的100%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本企业委托诚通集团,代表本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诚通集团可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部门。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员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

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兼顾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前后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外,不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细则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员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

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员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细则的调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企业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可以调整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调整本细则的程序

(一)企业和员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二)新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按管理权限,正式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核准,并报诚通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由诚通集团人力资源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本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无法履行的;

(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继续实施;

(四)半数以上员工或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本细则继续实施;

(五)本细则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五条 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

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按管理权限,正式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核准,并报诚通集团备案,由诚通集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企业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参加企业年金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不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 本人承诺遵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经审核,该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员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中止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终止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经审核,同意该员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员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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