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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关于土地收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土地收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协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规划搬迁、土地收储相关事项的议案》,本协议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风险提示

土地收储事项涉及时限长、标的额大,目前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 土地收储及其补充协议概述

(一)土地收储协议概述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土地收储协议,协议内容概括如下:

1.乙方交由甲方收储的3宗国有土地

1.1地块一位于黄河二路以北、渤海三路以东,出让工业用地,土地证证号为滨国用(2014)第9399号,土地面积127481平方米(191.22亩),出让截止日期为2048年03月30日。

1.2地块二位于黄河三路东首,出让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证证号为滨国用(2003)第5515号,土地面积947.8平方米(1.42亩),出让截止日期为2024年05月29日。

1.3地块三位于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出让工业用地,土地证证号为鲁(2019)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018593号,土地面积19892平方米(29.84亩),出让截止日期为2053年03月27日。

2.交地条件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交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设备等全部拆除并清理为“净地”,水、电、暖等费用全部结清,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021年6月30日乙方老厂区土地完成移交后,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收储程序对本协议第一部分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收回,并具有完全处置权。

(2)甲方负责聘请具有乙方认可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乙方老厂区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甲乙双方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做为对乙方补偿的依据之一。

(3)为加快本协议第一部分3宗国有土地挂牌出让进度,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进行挂牌出让。出让完成并收到相关款项后,甲方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按照法定程序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收储补偿费,包含乙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地上(地下)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及拆迁搬迁奖励等相关费用总和,最终数额由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一项第2条的约定确定。

(4)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新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本协议第一部分3宗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政府收益部分。

(5)待乙方非持证土地35.716亩完成土地转让手续办理(位于黄河二路以北、渤海二路以西,土地证证号为滨国用(2000)第4660号)并达到交地条件后,甲方负责参照本协议第一部分3宗国有土地处置方式对该宗土地进行处置。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老厂区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设备拆迁搬迁,并达到本协议第二部分约定的交地条件;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及时提交不动产证书及地块无抵押、无查封、无争议、无纠纷证明;配合甲方完成收储过程中的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及收储范围内电力、网线等迁移工作。

(2)乙方在土地移交甲方前必须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并保证土壤各项指标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由此产生的改良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各项合同、债权债务等所有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的土地、房产、设备各类担保、抵押在2021年6月30日前需解除担保和抵押,并将相关文件交甲方留存备案。

(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向甲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作为本协议签署的前提条件,否则导致本协议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承担对甲方的赔偿责任。

(6)乙方负责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一项第5条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

4.违约责任

4.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出现损失的,守约方可停止履行协议,违约方应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若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土地收储补偿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力量处置乙方逾期拆迁搬迁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设备,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补偿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土地收储补偿费,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补偿额的1‰向乙方缴纳滞纳金。

4.2如果乙方交付的土地如果土壤指标达不到安全标准,由乙方按照该地块收储补偿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土地收储补充协议

2020年5月22日滨城区人民政府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就5月21日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滨城区人民政府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5月21日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第三部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的3.1第(5)条:待乙方非持证土地35.716亩完成土地转让手续办理(位于黄河二路以北、渤海二路以西,土地证证号为滨国用(2000)第4660号)并达到交地条件后,甲方负责参照原协议第一部分3宗国有土地处置方式对该宗土地进行处置。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新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政府收益部分。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着手进行老厂区生产经营场所整体搬迁及新址建设事宜,并将依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在新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到合适程度之前,公司将继续在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搬迁完成之后,公司将按照协议进行土地收储工作。在搬迁工作及土地收储工作完成之前尚不能估计此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搬迁及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 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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