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现就公司第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132,364.56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690.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