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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核查到高级管理人员曹名帅先生的母亲陈金香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陈金香女士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77,6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4,4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账户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量(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元)
陈金香2021-02-01买入12,0006.07072,840
2021-03-03买入15,0006.33094,950
2021-03-10买入50,0006.120306,000
2021-03-12卖出20,4006.400130,568
2021-03-17买入30,0006.493194,800
2021-03-18买入5,0006.46032,300
2021-03-25买入5,0006.64033,200
2021-03-26买入6,0006.62039,720
2021-03-30卖出20,0006.862137,240
2021-03-31卖出64,0006.956445,200
2021-04-01买入12,0006.85082,200
2021-04-06买入36,0006.746242,840
2021-04-08买入6,6006.75044,550

上述操作属于陈金香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曹名帅先生事先并不知晓陈金香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也未告知其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陈金香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陈金香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陈金香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按照交易时间先买入的先卖出原则,其卖出总股份104,400股的总金额构成短线交易的收益金额及计算方式为:期间卖出总金额713,008元-期间买入总金额651,690元=61,3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1,318元已经全部上缴本公司。

2、获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本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曹名帅先生事先不知晓其亲属交易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其母亲陈金香女士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误操作,不存在主观违规情况,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曹名帅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进行了深刻反省。曹名帅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本人及亲属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督促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上缴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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