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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有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50.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初436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公司被告一: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寿宁润宏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高伟被告六: 杨学强被告七:蔡昌富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深圳中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至七签订了《关于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下称“《购买资产协议书》“)、《关于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一至四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润泰供应链”)51%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15,810万元,该笔转让款共分为四期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为7905万元,于《购买资产协议书》生效之目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款分别为3162万元、2371.5万元、2371.5万元,约定以润泰供应链实现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承诺的净利润3000万元、4500万元、6500万元为支付条件,若润泰供应链不能完成承诺净利润,被告一至七应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向原告进行现金补偿。 自2018年起,润泰供应链业绩急剧下滑,并自同年8月起,润泰供应链即停止营业,且被告不配合原告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对润泰供应链进行审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原告需诉讼取得润泰供应链的财务数据,致原告被深圳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多次问询和关注,并对原告市值产生极大不利影响,造成原告严重损失。2017年度,润泰供应链净利润为4849万元;根据原告所调取的润泰供应链的纳税申报表可知,2018年度,润泰供应链净利润为-32,754,278.27元,2018年净利润承诺数为4500万;2019年度,润泰供应链净利润为0,当年净利润承诺数为6500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被告一至四累计应向原告补偿现金总额12,849万元,扣除第二期应付股权转让款后,仍应补偿现金9687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第3.6条的约定,“乙方应补偿现金的总数不得超过其中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应当向原告现金补偿7905万元。 且被告六、七以其实际控制润泰供应链,做出自我解雇并要求润泰供应链劳动补偿的行为也已构成违约,且违反《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任职义务,恶意向劳动仲裁委要求劳动补偿金,属于严重违约。综上,基于被告一至七的违约行为及协议约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七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补偿责任,向原告现金补偿7905万元及因被告违约支出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中小股民权益。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协议向原告承担7905万元的业绩补偿; (2)请求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依协议对7905万元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七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5.5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事项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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