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